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监管问答:门式起重机使用登记证在哪里办理?

发布时间:2021-5-10 10:44:00  来源:  作者:

我单位注册地在天津市红桥区,去年中标四川省苍溪至巴中高速公路项目,项目具体位置在四川省巴中市。根据施工需要,我单位购置了8台门式起重机,安装、检验等一切手续已准备齐全,但设备使用登记证一直迟迟办理不下来。设备使用地巴中市市场监管局说要在设备产权所在地办理,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管局说要在设备使用地办理。因使用登记证书办理不下来,给我们施工生产带来很大麻烦。双方回复如下:

1、设备使用地四川省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:

门式起重机属于流动作业设备,应该在产权所在地办理使用登记。依据的条款是: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《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》第1号修改单的公告(2020年第26号)之规定:“第四条最后增加一款:对于流动作业起重机械(指通用门式起重机、架桥机)”,他们认为此条款定义的通用门式起重机为流动作业特种设备,根据《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》第3.1款规定,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,向产权所在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。

2、产权所在地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:

起重机不属于流动作业设备,应该在使用地办理使用登记证。依据的条款是: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《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》中若干问题的通知中:关于使用登记(一)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(起重机除外)是指移动式压力容器、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等不需要拆卸、重新安装即可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。起重机械按照《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》相关要求执行。他们依据上面这个通知认定:起重机械不属于流动作业设备,应该在使用地办理使用登记证。而通知中所说的《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》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】已于2020年7月7日废止,不能作为办理使用登记证的依据。

请问总局:门式起重机使用登记证书到底在哪里办理?

总局回复:按照《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》(TSG 08—2017)规定,在产权地办理。